【进口管理法规】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以及《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
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030/93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7/94号法规》,后者随着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农产品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出口管理法规】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启动磋商,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保护措施可针对某些第三国或针对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原则上讲,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做出,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欧盟出口贸易限制政策属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部分,如欧盟对中国的武器出口禁令。此外,欧盟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欧盟理事会第1183/2007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长单,并详细规定了共同体出口授权体系、信息交换条例、成员国间磋商等内容。
【贸易救济措施】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