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材法规
2013年3月3日欧盟《EUTR欧盟木材法规-EU995/2010》正式实施。对木材来源地、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指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即证明生产企业采购的木材产自合法开发的森林,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该规定涵盖用于办公室、厨房、睡房、客饭厅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若干类木制饰板)、各类木板、木制画框、照相框及镜框以及各类木制包装(包括箱子、盒子等),燃材、经切锯的木材、饰面木片、木板、木框、木质包装箱、木条板箱、纸浆和纸,以及木制家具。
(一)、基本要求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二)“尽责调查”制度
法规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营运商(首次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者)必须根据既定程序及措施实行尽责审查,减低投放非法砍伐木材到欧盟市场的风险。
1. 提供的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 风险减轻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营运商须自行完成尽责审查或通过监察机构提供的机制进行尽责审查,但这些监察机构必须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第八条的规定。再者,第363/2012号及第607/2012号法规提供了更详细指引,说明确认监察机构及尽责审查机制的程序规则。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PEFC、CFCC、FSC森林认证机构均可提供尽责调查系统或森林认证证明(或证书)作为解决方案。
此外,供应链内的贸易商(销售或购买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这些木材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必须公开身份,让当局可以识别:如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营运商或贸易商,以及获供应木材的贸易商。营运商须保留这些资料5年,以供成员国机构查阅。
二、认证
法规要求的第三方森林认证有PEFC认证和FSC认证。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森林认证体系主要有四个:森林管理委员会体系(FSC)、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可持续林业倡议体系(SFI)和加拿大标准化协会体系(CSA)。FSC体系是全球性的森林认证体系,得到了购买者集团和全球森林与贸易网络的支持,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PEFC由欧洲的私有林主发起,目前在世界上最大的认证林产品市场。
FSC森林认证
森林认证包括两个部分:森林经营认证(Forest Management, 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Standard for chain of custody,COC)。FM森林经营认证针对的是天然林、人工林、或混交林等森林的可持续经营进行认证。COC认证是针对森林供应链的一个认证,从原木到最终产品,包括参与此过程的生产、加工、销售工厂/公司、贸易商。凡是原材料来源于木头或者竹子的,均可以进行FSC认证。目前最多的行业包括造纸、印刷、包装、家具、建材、工艺品、地板等原材料为竹木的生产厂和贸易公司。对应标准为经过森林经营认证(FM)或产销监管链认证(COC)后,产品就可以贴上FSC认证(森林认证)商标和标志。
目前销往欧洲和北美大部分地区的木制品都要求有FSC认证标志,同时部分待FSC认证标志的产品可享受优惠进口税率。 从2013年3月份欧盟木材法规(EUTR)正式实施,欧盟27个进口国家对木制品的管理更加严格,要求对木制品进行风险评估。其中通过FSC认证(FSC-COC认证)是通过欧盟强制性认证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三、木制品及产品通用法规
首先需要满足对应产品法规的要求。对于新方法指令中没有专门法规指令的产品必须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SPD,比如含有此类产品的家具、户外运动产品等。
因该类产品制造、生产环节使用诸多化学品因而也受化学品REACH法规的管控,其中高度关注物质、限制使用物质的要求必须达标;同时此类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添加的化学物质,欧盟近年来对其作出了专门的法规指令的规定。同时针对各种物质制定了各种检测试验标准。如果要达到欧盟生态标签条例的要求,此类产品将受制于更加严格的控制以及更加严格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