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
欧盟主要在食品卫生、化学物质安全、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防止食品欺诈、政府监管等方面制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包括由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及行政机构制定实施的用于具体实施相应法律的行政法规。
在食品卫生方面,欧盟从源头到消费的整个生产过程规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852/2004/EC《食品卫生要求》、853/2004/EC《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854/2004/EC《动物源性食品官方监管要求》。欧盟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了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包括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2074/2005/EC《853,854,882的具体执行措施》、2016/759/EC《允许向欧盟出口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国家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要求》
除上述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的具体卫生操作要求外,为了防止动物疫病影响人类健康,在食品卫生方面还制定了消除动物疫病影响的生产、加工等技术要求,2002/99/EC《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要求》,该法规主要针对口蹄疫、禽流感、牛瘟等畜禽制定了足以杀灭病毒的生产加工要求
对于污染物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2部法规,315/93/EC《欧盟食品中污染物的管理程序》、1881/2006/EC《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和非类二恶英多氯联苯、氯丙醇、多环芳香烃、三聚氰胺和芥子酸。另外针对具体的污染物制定实施了具体的取样和检测要求,例如401/2006/EC《控制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333/2007/EC《控制食品中铅、镉、汞、无机锡、氯丙醇和多环芳香烃等物质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2017/644/EC《控制食品中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和非类二恶英多氯联苯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和1882/2006/EC《控制食品中硝酸盐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等。
对于兽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2001/82/EC《欧盟兽药法规》(规定了兽药批准和销售等内容)、37/2010/EC《兽药活性成分、分类及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了禁用药名单和限用药名单)、470/2009/EC《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制定程序》、96/23/EC《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残留物质监控措施》、96/22/EC《禁止在养殖中使用某些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
对于农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1107/2009/EC《植保产品批准和销售法规》和396/2005/EC《食品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食品添加剂。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1331/2008/EC《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和调味剂批准程序》、1333/2008/EC《食品添加剂》、1332/2008/EC《酶制剂》和1334/2008/EC《食品调味剂》
政府监管。欧盟政府监管的基本法是882/2004/EC,2017年欧盟通过了2017/625/EC取代了882/2004/EC,新法规整合了多部法规,增加了对食品欺诈的管理和经济处罚要求。政府监管法规中规定了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分析,确定对企业的监管频率,同时对进口食品规定了管理要求。欧盟针对动物源性产品制定了准入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要求,同时对具体的国家也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
- 欧盟动植物产品官方控制法规 2017/625
- 食品标签法规
-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FCM
- 食品污染物限量法规(农残限量法规)-联络下载全文
- 欧盟食品加工卫生法规-联络下载全文
- 欧盟药物残留监控法规-联络下载全文
-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规则
- 欧盟农药法规及登记
- 欧盟辐照食品法规
- 生物杀虫剂产品法规
- 欧盟水产品法规
- 欧盟水产品标识法规
- 欧盟有机产品法规
- 欧盟新型食品条例2015/2283
-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相关法规
- 欧盟转基因食品
- 出口欧盟水果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