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收购

一、欧盟外商投资法规政策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在外国直接投资正式成为欧盟专属权限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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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税收法规政策

欧委会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源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和94条。第93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批准就流转税、消费税和其他形式间接税进行协调的法规,只要该法规是保证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所必需的”。94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发布协调成员国和直接影响内部市场建立运行的指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欧委会在贸易中财税中立原则,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外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权和行使权,以保证各成员国主权和经济利益。欧盟税收政策以各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和合作为主,同时保留一定程度税收竞争,各国在税收制度上差别仍将继续存在。

三、欧盟竞争法规政策

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是《里斯本条约》的第101条至109条。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以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进一步发展。

欧盟机构在竞争政策领域起主导作用,成员国竞争政策只能在欧盟竞争政策框架内,在不影响欧盟竞争政策效应前提下,补充规范成员国内部的少数竞争行为。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否则该成员国竞争法相关规定无效。欧盟竞争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垄断、卡特尔、并购控制、国家补贴。

反垄断与卡特尔主要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即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协议限制竞争,以及禁止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里斯本条约》授权欧委会实施上述禁止性条款并享有调查权,并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

并购控制的主要法规为2004年欧盟通过的《理事会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第139/2004号条例》,包括涉及企业并购审查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等内容。欧委会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审查权划分取决于并购是否“具有欧盟影响”。如并购企业在全球及欧盟的营业额超过欧盟并购条例所规定门槛,该并购就须向欧委会进行申报。欧委会可根据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 国家补贴的相关规定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7-109条,针对的是国家公共机构所给予的有选择性的补贴。国家补贴原则上被禁止,但欧盟也意识到某些情况下政府介入对于经济良性运转和平衡发展必不可少。因此,欧盟通过一系列法规,规定了研发补贴、培训补贴、失业补贴等例外情况与附加条件,并建立独特的国家补贴监管及评估制度。欧委会负责对现存和拟议的补贴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定。成员国必须履行补贴的通告义务。未经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补贴。一旦发现补贴与共同市场不相容,欧委会有权要求成员国通过适当国内程序恢复原状,并要求受益者返还所接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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