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监管与消费者保护
《欧盟条约》第37、94、95、152、153等条款都涉及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以此为依据,2001年欧盟修订实施了新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规定,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调整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共有七章、二十四条、四个附件,其界定了产品安全等基本概念,规定了产品安全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的采用,明确了产品生产商、经营(流通)商以及各成员国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同时,它还规定了风险产品的信息交流和对风险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决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组成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规定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GPSD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欧盟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促进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其适用于一切消费产品或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GPSD是一系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85年出台了关于明确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指令(85/374/EEC)。根据该指令的规定,无论是否由于过失,只要缺陷产品造成了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商就必须进行赔偿。需要强调的是,该指令主要适用于加工产品。欧共体1999年制定99/34/EC进一步把缺陷产品责任的范围拓展到了初级农产品领域。
二、商业行为
三、快速预警系统RAPEXX
四、市场职能机构
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名单-按国家列表
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名单-按工业产品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