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海关税则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欧盟关税税则编码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制定,其协调编码为8位数,其中前6位数为协调编码税目。欧盟还对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数编码进行监管,称为TARIC术语,用于区分和识别特殊政策措施下进口产品。TARIC术语产品通常冠以4个附加编码,分别代表农产品合成物、反倾销税、两用产品和出口补贴,各成员国采用统一术语。

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欧盟关税征收方式较为复杂。除对大多数产品适用从价税税率,欧盟对部分农产品、化工品,以及盐类、玻璃、钟表零部件等产品适用复合税、混合税或其他技术性关税的非从价税税率。在混合税中,欧盟又使用了7种不同征税方式。此外,欧盟对部分农产品设置包括季节性关税在内的多种技术性关税。

另外,欧盟还实行自主关税暂停征收和配额制度。该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免征正常关税。如该制度适用于数量有限的货物,则属于配额;如其适用货物数量没有限制,则属关税暂停征收。原则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境内无法获得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包括成品。

欧盟对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征收相同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制定并提倡统一税率(15%),但各成员国执行各自不同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

欧盟对第三国倾销产品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欧盟同时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为欧盟共同税则及其相应执行法规明文规定者,后者则体现在欧盟与贸易伙伴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或安排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贸易救济,进口监控或限制,出口退税和贸易统计。享受进口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商品需要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规则可采用累积方法,即使用享受优惠原产地国家的原料可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欧盟主要产品税率表如下:

3-1:欧盟主要产品税率

产品名称 平均关税税率(%

食品类 4.4

食物及牲畜 4.8

油菜籽与坚果 4.9

动植物油 0

农业生产资料 0.4

产品与金属 0.7

铁与钢 2.3

有色金属 0.5

燃料 0.3

化工制品 3.4

非化工制品 4.6

皮革 2.1

纺织品 5.3

布匹 7.3

6.5

其他项目 0.1

产品总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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