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机构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当时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它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城市斯特拉斯堡。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共同立法权
《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1986年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加强了欧洲议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欧洲联盟条约》则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在欧盟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方面有审批权;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有咨询权。《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38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2006年6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和欧委会达成了在机构程序改革方面的一个协议,即欧洲议会可以中止欧委会采取的执行决定,同时规定欧委会必须向欧洲议会以各种官方语言通报所采取的各项决定。新的协议使欧洲议会在《欧盟宪法》条约未生效前与理事会享有共同立法权。
监督权和人事批准权
《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新的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任职前必须接受欧洲议会的质询。委员会每年需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并予公开讨论。《阿姆斯特丹条约》则进一步规定,理事会提出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的人选必须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洲议会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监督欧委会的工作,影响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策。
预算决定权
欧共体开支分两大类:一是强制性开支,包括占欧盟总预算近一半的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和有关执行国际协定的开支等,这类开支的决定权属理事会;二是非强制性开支,包括结构基金、科研、环境、能源、产业政策及对第三国的发展援助等,对这部分预算,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有共同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又称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理事会决定欧盟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外交方面的决策。每隔5年,新的欧盟委员会主席也由欧洲理事会任命。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一个由来自欧盟成员国各国政府部长所组成的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之一。每一个国家在理事会中都有一名代表(“理事”),在2004年罗马条约签署之后,通常也称之为“部长理事”。理事会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长,实行轮换制,由各成员国轮流出任,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外交部长出任主席。理事会秘书长由欧盟各成员国联合推举任命,它同样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部长理事会主要任务是协调欧洲共同体各个国家间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在预算方面,它和欧洲议会共同拥有决策权。理事会的另一主要权利在货币方面,它负责引导货币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做为欧盟执行机构,其负责欧盟各项法律文件(指令、条例、决定)的具体贯彻执行,以及预算和项目的执行。和欧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体法律切实被遵守。作为欧共体在国际舞台的代表,进行特别是商贸和合作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谈判。欧盟委员会主席由欧盟理事会和成员国政府首脑一起决定,并需要得到欧洲议会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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