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管理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者和进口商的责任是保证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出现问题时有义务立即行动并通报主管机构;欧委会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具体包括:第一,立法。起草制定并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消费品安全的新法规。主要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第二,监督实施。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GPSD、专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第三,协调。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第四,推动。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特别是新成员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同时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发展。在欧委会内部,企业总司主要负责化学品和大多数消费产品部门指令的立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化妆品、玩具、医药、医用制品和兽药等产品安全工作。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的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此外,欧委会还可以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

各成员国的责任是将欧盟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规,并具体执行,包括检查、召回、处罚等。为此,各成员国都设立专门执行机构,以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义务,并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例如在中国对欧出口新颖打火机案例中,欧委会制定了相关指令,设定了判断新颖打火机的标准,并在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后予以禁止销售。成员国负责将该指令转换为国内法,由国内的检查机构负责市场检查,一旦发现有新颖打火机,一方面将情况通报欧盟层面的RAPEX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厂家召回,并予以处罚。

为了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近年来建立了一系列快速预警系统,如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门系统。

RAPEX是欧盟根据2001/95/EC关于普通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建立的一套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任何成员国主管部门确认的危险产品的信息可以迅速传到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以便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该类产品的市场销售。这些措施可以由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也可以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自愿采取。常用的措施包括:禁止/停止销售、撤出市场、消费者告知或产品召回等。为了维持RAPEX系统的运行,每个参加国都设有一个专门的RAPEX联络点,负责将自己市场的危险产品详细信息向欧委会通报。欧委会收到信息并验证后,通过系统迅速发至所有参加国。各参加国马上检查自己市场是否具有问题产品,以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结果报回欧委会。各参加国RAPEX联络点也可以接收消费者直接提供的危险产品的信息。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即加贴CE标志进行管理。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欧盟CE认证

欧盟化妆品注册

欧盟化学品注册

【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

欧盟复合食品注册

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二恶英、疯牛病、掺假橄榄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之后,欧盟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先后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提出了对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理念;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技术研究,为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的《食品基本法》。

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短短几年,欧盟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6年标志着欧盟食品安全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一整套食品和饲料的管理法规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条例、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有关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第854/2004号条例、欧委会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条例、关于饲料卫生的第183/2005号条例以及有关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规实施监管的第882/2004号条例等。这些法规将根据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整个食品链的各个环节。

欧盟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逐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满足一系列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技术上尽可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抽查检验及市场监督抽查。特别是,根据EC/178/2002法规建立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欧委会和各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换提供了有效途径。实践证明RASFF是一种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

(2)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

欧盟动物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提高盟内动物,特别是食用动物的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根据适当的卫生标准和国际义务,允许动物及其产品的盟内贸易及进口。根据“防胜于治”原则制订的新动物卫生政策的总目标是,通过进一步重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控和研究,降低疫病发生的风险,减少疫病造成的损失,保障高水平的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促进农业的发展。欧盟关于动物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关于活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子、卵子、胚胎的盟内贸易及进口的动物健康要求,关于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根除与监测要求,以及动物鉴别措施和保证追溯性等方面的要求等。欧盟对动物传染病疫区的划定,实行区域化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欧盟认为动物具有意识。欧盟动物福利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动物的五大自由,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给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及休息区域;免于痛苦,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应为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有关设施,并应有同种动物陪伴;免于恐惧与压力的自由,避免精神折磨。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安全的食品来自健康的动物,良好的动物福利,有利于动物的健康,有利于肉品的质量。迄今为止,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的具体法规和标准累计已有几十项,涉及饲养(农场)、运输、屠宰、进口、实验等多个方面。

由于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欧盟对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督抽查等。

(3)植物卫生管理

欧盟关于植物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农作物的质量及卫生状况。欧盟根据国际植物卫生标准和义务,对具有重要经济意义、有可能成为有害生物载体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盟内贸易及进口进行管理,制订并实施预防性保障措施,防止对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传入欧盟或在盟内传播。这些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候检查植物的种植及生长、对生产者进行登记。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带有由第三国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这些植物或产品已经过严格检疫。

此外,欧盟还对植物保护产品或农药的销售与使用进行监管,并专门制订标准对农药残留进行监控,对种子及繁殖材料的质量、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遗传资源保护和使用等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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