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资审查条例FDI

欧盟外资审查制度条例(FDI)2019年4月1日生效,将于一年半后付诸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国家审查程序中的“合作机制”。尽管欧盟成员国拥有最终决定权,但欧盟成员国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对外国投资者,某些战略领域的准入将受到限制,甚至被简单地排除在外,尤其是涉及关键基础建设、关键技术、关键投入品供应安全,以及敏感信息获取有关的领域。

一、在确定FDI是否可能会影响到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考虑其潜在影响,尤其是以下领域:

  • 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水资源、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对使用这种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地产;
  • 关键技术和双重用途技术(军民两用),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
  • 关键投入品,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粮食的供应安全;
  • 访问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此类信息的能力;
  • 媒体自由和多元化

还规定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也可以考虑:

  • 外国投资者是否由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通过所有权结构或显著的资本投入进行控制;
  • 外国投资者是否已参与影响欧盟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
  • 外国投资者是否存在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严重风险。

二、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审查将与欧盟合并条例(EUMR)下的审查同时进行。这种平行审查需要保持一致,但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和战略部门的影响评估可能会分开进行。欧盟FDI审查框架一旦生效,将对来自中国的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 首要影响在于对中方在欧洲的收购,尤其是对涉及战略领域的收购,敏感度将会比以往更高。对外国投资者,某些战略领域的准入将受到限制,甚至被简单地排除在外,尤其是涉及关键基础建设、关键技术、关键投入品供应安全,以及敏感信息获取有关的领域。
  • 其次,涉及欧盟战略领域的FDI交易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必将提高。除了传统的收购步骤,例如市场调查、财务咨询、尽职调查、SPA、交易融资与交易结束等之外,还可能增加一项复杂、不确定且耗时的FDI审查程序。因此,项目的不确定性将增加,并且可能在交易结束后还持续很长一段期间。
  • 最后,涉及FDI审查程序的交易成本将明显高于以往。

三、法案特点

软性约束。法案是欧盟内部各方博弈和妥协的产物,为取得各方共识之所以,并得以快速通过,内容必然不太激进,而且富于弹性。法案并未创设类似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集权强力机构,欧委会意见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约束力,成员国也没有向欧盟让渡国家安全领域的权限。

欧委会取得介入外资审查的话语权。虽然成员国仍掌握是否建立外资审查机制、是否审查外资以及是否审查通过的最终决定权,也有权不予采纳欧委会对于涉及欧盟利益的外资项目的审查意见,但法案通过建立外资审查的合作与信息报送机制,使得欧委会获得介入成员国审查外资并发声表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欧盟机构在外资监管方面的话语权。

欧盟加严外资监管的趋势得以强化。尽管欧盟总体上坚持贸易自由化并欢迎外资,但新的外资审查框架无疑将加强欧盟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凸显欧盟面对内外部挑战日益增强的保护主义倾向。虽然该法规定了非歧视原则,且欧盟一再宣称不针对任何特定第三国,但还是能看出针对中国投资的意图。该法实施后,我企业开展对欧投资合作将可能面临更多法律障碍和监管壁垒。

投资建议

  • 即使在协议生效之前,中国投资者亦应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就着手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如果决定项目继续进行,中国投资者还应与将进行投资的欧盟成员国密切合作,以确保他们对交易的支持。
  • 在此阶段,国际战略投资团队以及投资顾问可以在判断对欧盟成员国收购计划是否会被看作对欧盟安全与公共秩序存在严重威胁的问题上提供重要的建议。投资方应当进行深入客观的分析和评测来评估投资风险。
  • 在交易阶段,尤其是在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先决条件章节中应当设定一系列应对条款和机制。这样,如果交易被欧盟国家当局拒绝,或欧盟发布否定意见,双方(尤其是中方)可以在没有损害、损失且毋须赔偿的情况下退出。
  • 最后,即使交易结束后,也不能排除发生结束后的FDI审查可能,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此类情形约定好相应的救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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